失信被执行人 |
彭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7民初1412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1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欠款本金2912.53元。二、限被告彭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2019年9月12日之前结欠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合计559.95元,并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银行结算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