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8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7703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4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4223.8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3月21日利息为25501.95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国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胡国芬追偿;三、如被告胡国芬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胡国芬抵押的东风日产牌普通客车(车架号:LGBL2AE00DY12794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81元,被告胡国芬、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03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国芬、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衍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1681808258E |
登记机关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堂县十里大道二段金城锦绣花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