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忠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7********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3290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陆忠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620000元及利息(以6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李林光。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被告应交付本院或直接汇入本院帐户(帐户: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043700092490190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由本院转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忠文负担。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