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3民初2895号 |
案号 |
(2020)皖0323执1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瑞木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20000元,利息946386元,合计本息21666386元(利息算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金瑞木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限履行债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安徽省金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6于当涂县太白镇太白佳苑54套不动产(1栋7号、301号、401号,3栋1室、2室、3室、601室及跃层、602室、603室、604室,4栋2号、3号、4号、7号、11号、602室及跃层、603室、604室、605室、606室、607室、608室,6栋103室、104室、403室、404室、603室及跃层、604室、606室,7栋101室,8栋602室及跃层,9栋104室、401室、501室,10栋602室、603室、604室、606室,11栋101室,13栋602室及跃层、603室,14栋604室及跃层、605室、606室,32栋2号、3号、4号、5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规定被告安徽金瑞木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省金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君、王静、陈亮应为被告安徽金瑞木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本判决第一项规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66元,由被告安徽金瑞木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君、王静、陈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