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3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381民初9461号 |
案号 |
(2020)辽0381执2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拖欠原告杨永洪的工资30000元及拖欠原告赵福友的工资40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崔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七日内预缴上诉费,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