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1********0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4刑初54号 |
案号 |
(2020)冀0624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蔡国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被告人田小平、蔡国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春亮人民币1323元,赔偿郑术辉人民币6650元,赔偿焦时雨人民币18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