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铁开民三初字第00077号 | 
| 案号 | (2018)辽1202执恢59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经济开发区审判庭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兆福工资12232元、刘波工资6326元、刘彩霞工资2511元、吴春艳工资3821元、赵英杰工资18098元、赵国清工资16030元、魏国富工资19689元、白文福5500元、赵丕民工资20814元、张丽敏工资18398元、宛俊清工资4701元、解忠武工资4390元、姜桂深工资1091元、康庆国工资2334元、欧家新工资3227元、李明艳工资2032元、陈明奎工资24235元、李忠文工资51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710元,由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 发布时间 | 2018-05-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玲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005553792889 | 
| 登记机关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