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保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4********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1303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清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保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河北百鲜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押金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本息履行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河北百鲜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河北清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保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