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12号 |
案号 |
(2019)苏1202执2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402898元及违约金(其中,货款1986836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5824819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13591243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静传承担货款人民币19416062元及相应违约金(其中,货款5824819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13591243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0022元,其中,人民币17415元由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260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晓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MA0GRG0H1A |
登记机关 |
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B区丰源路15号4幢办公楼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