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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3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22民初4134号
案号
(2020)浙0522执2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长兴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加胜、王金莲归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645.82元及利息1395.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合计128041.0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6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二、被告周月军、钱建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月军、钱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加胜、王金莲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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