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22民初4134号 |
案号 |
(2020)浙0522执2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加胜、王金莲归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645.82元及利息1395.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合计128041.0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6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二、被告周月军、钱建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月军、钱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加胜、王金莲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