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英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3961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英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金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6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6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被告薛英启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