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1********5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81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0)苏1081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阳洲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吴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