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立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5********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2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俞立海欠原告胥中魁设备款160000元及利息7500元(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计167500元,于2020年4月至5月底前各给付5000元,2020年6月至8月底前各给付15000元,2020年9月底前给付26250元,2020年10月至12月底前各给付2875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至原告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洞泾支行,卡号:6217001210012260251)。如被告俞立海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胥中魁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俞立海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胥中魁有权以167500元为标的额,扣减被告自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俞立海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20年4月底前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