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福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福根应偿还原告陈冬根借款人民币68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68000元,按年利率6%计息,自2019年8月1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2元,依法减半收取7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福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