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仲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5********2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9民初1763号 |
案号 |
(2020)赣1029执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佟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饶柏峰货款2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佟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