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尚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3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755号 |
案号 |
(2020)湘0304执恢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尚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2093.33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此后利息即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莫尚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