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9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303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剑、江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德祥人民币114402.95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7-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青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609710301G |
登记机关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M-09地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