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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09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303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28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剑、江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德祥人民币114402.95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时间
2017-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1609710301G
登记机关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M-09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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