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桃民初字第503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辉对江西创达铜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988.662661万元及利息(并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为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1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2-18 |
发布时间 |
2016-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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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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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中大道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