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名县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3142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大名县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焕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邯郸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价款346 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506元,由大名县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焕敏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成焕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5689257147W |
登记机关 |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名县城西大道路北汽车商城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