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炳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0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32民初467号 |
案号 |
(2020)云2932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金灿人民币575000元;二、由被告张炳生赔偿原告王金灿占用借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575000元,年利率6%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