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中市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4194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正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03%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9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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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14177096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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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新园路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