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民初133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恢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运盛钢模钢管租赁站租赁费用1017023.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17023.4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王加都对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市运盛钢模钢管租赁站对被告胡子松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98元,由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加都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加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5642639306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县阜城镇园林路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