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雅县新顺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7民初1832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3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雅县新顺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三日内向原告冯凯支付货款3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被告洪雅县新顺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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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邦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23080730563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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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雅县洪川镇西苑北街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