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雅县新顺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民初字第1984号 |
案号 |
(2015)眉执字第00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邹玉根、鄢敏借款本金576万元及利息,江邦福、江冬、洪雅县鑫顺大酒店、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洪雅县 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5-12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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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邦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23080730563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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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雅县洪川镇西苑北街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