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2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终18550号 |
案号 |
(2017)粤0305执6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计算截至日为2016年11月13日,金额为4349500元;罚息自2016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海怡酒店有限公司、陈祝新、陈建新、陈苏兰、林莲芳对被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海怡酒店有限公司、陈祝新、陈建新、陈苏兰、林莲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29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291.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77.37元,由被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海怡酒店有限公司、陈祝新、陈建新、陈苏兰、林莲芳共同负担195613.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2-19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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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祝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32052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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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中南半岛大厦11层1101-11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