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14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2月29日的利息、罚息373701.19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的标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支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2万元。 三、被告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对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二判项中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之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对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500044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该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32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连带负担。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冠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665495511L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