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87号 |
案号 |
(2016)鄂0502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冠宇偿还原告念惠芳本金200万元,并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陈冠宇向原告念惠芳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三、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和皇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冠廷商贸有限公司、张利明、陈功文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237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760元(原告念惠芳已预交),由被告陈冠宇、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和皇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冠廷商贸有限公司、张利明、陈功文连带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念惠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时间 |
2016-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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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冠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66549551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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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