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铸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1272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1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98107.57元,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中借款本息,如有已偿还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有权在约定的抵、质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抵、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在依法对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借款本息的差额部分,由被告徐州骏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铸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军、杨云侠对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1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29元,由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骏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铸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军、杨云侠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红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7469128X0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丰县宋楼镇丰黄路东、鸿发木业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