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宝鸡市国鼎纸制容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04民初1904号 |
案号 |
(2020)陕0304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开始每月偿还20万元,直至本案借款本息447.8万元还清止。若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开始,在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谢宽让借款本息合计40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47.8万元利息及2019年4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二、若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2021年8月底前偿还原告谢宽让本息合计447.8万元;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开始按本金300万元,年利率24%计息,计算至该笔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宝鸡市国鼎纸制容器有限公司、宝鸡市现代农林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曹亚会、杨淑敏、王浩贤、曹新会、王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四、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若能在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原告谢宽让自愿放弃被告王浩贤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五、若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开始未按每月20万元偿还借款,有一笔逾期,原告谢宽让有权将全案标的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344元,减半收取21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72元由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宏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026641310623 |
登记机关 |
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党家村2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