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阳勇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003民初957号 |
案号 |
(2019)辽1003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中焱、辽阳市天北防水材料厂、辽阳勇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任朔借款本金人民币78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辽阳嘉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16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曹中焱、辽阳市天北防水材料厂、辽阳勇峰实业有限公司、辽阳嘉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传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1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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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文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000122012456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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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阳市太子河区段夹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