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游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4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2民初962号 |
案号 |
(2020)赣0982执1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游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8750.61元,本息合计608750.61元。并自2020年2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文雪、张亮、杨凤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87元,由被告游亮、彭文雪、张亮、杨凤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