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2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兴园补发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工资人民币24290.2元;二、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兴园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500元;三、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荣兴园自行缴纳的2019年9月、10月的社保费用2791.91元;四、驳回原告荣兴园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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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常有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09111895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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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