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3414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恢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平林欠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113804元,该款二被告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平林自愿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00000元,余款1613804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若二被告不按前述约定期间给付货款则可视为所有欠款均已到期,二被告并应从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3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