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9********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127民初352号 |
案号 |
(2020)浙1127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景宁畲族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彭小林、张秋英于2020年5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复息(利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止为205953.83元,之后的利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