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859号 |
案号 |
(2019)苏0924执1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原告张元明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05万元;如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向原告张元明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崔绍坤、沈加亚对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9200元,减半收取19600元,由原告张元明负担9800元,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四、双方余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4执18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9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绍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140135003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软件园6幢71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