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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1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昆民初字第2305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2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福棉租赁费102787元及违约利息12334元。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被告王宇飞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5-11-17
发布时间
2016-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2701257175M
登记机关
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阿拉塔北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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