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昆民初字第2305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2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福棉租赁费102787元及违约利息12334元。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被告王宇飞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发布时间 |
2016-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22701257175M |
登记机关 |
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阿拉塔北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