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5********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548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世建、王志建对北京得赛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123780.4元(119873.4元+39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世建、王志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1987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生效法律文书即(2007)门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2007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以11987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776元及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杨世建、王志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