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1971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两被告广东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谢剑飞垫付的款项5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两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该款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家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0585110064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美食街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