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5159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265168.75元(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41325元(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以借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上述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265168.75元及相应罚息41325元,由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前支付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二、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前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5万元。三、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市禾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沈雪琴、冯翊对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市禾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沈雪琴、冯翊未按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二、三项履行付款义务,华夏银3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265168.75元、罚息(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及原告垫付的本案诉讼费39325元、保全费5000元计44325元向法院全额申请执行。五、本案诉讼费3932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由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2020年9月21日前付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66545071M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解放北路21号锡州银行大厦9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