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4966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2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大英、赵怡霖应给付原告梁怀成工程款524100元及保证金5万元合计574100元,上述款项双方约定由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梁怀成支付;上述款项574100元中扣除质保金5万元、上述保证金5万元及代扣周波模板款3万元,余款444100元,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9 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梁怀成20万元,于2019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梁怀成244100元,上述所扣质保金5万元、保证金5万元,共计10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质保期内无维修事项)无息返还原告梁怀成(账户:江苏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梁怀成,卡号:6230667331004740254);如在上述两期(2019 年6月20日前及2019年10月10日前)付款期限前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或者政府(湖滨新区管委会)进行拨款,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拨款按照比例给付原告后,上述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梁怀成的款项应从被告应付款项中扣除;上述10万元按约定期限给付;二、上述事项如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违约,原告梁怀成可就全部剩余标的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未给付的标的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此案了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24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41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士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142313950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宿城区马陵路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