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伟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9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伟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孟伟峰退赔秦利杰36137.49元,宋爱芳29100元,刘秀芳8840元,杨秀芳3543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