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4民初13488号 |
案号 |
(2020)川0104执6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依法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五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101500元;2、依法责令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其中,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的期内利息 1,892 元;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小计人民币 14,954.33 元 );3、依法责令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1235元;4、依法责令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小计人民币 995 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 120576.33 元。 5、本案执行费用由五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19)川010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廖晓东、刘军、廖晓科、廖伟杰、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1500元、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64%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由被告廖晓东、刘军、廖晓科、廖伟杰、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五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偿付借款本息及费用,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97160523753 |
登记机关 |
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天福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