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三极汽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3民初172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3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金林、刘青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844698.38元、罚息247502.7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田金林、刘青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三极汽贸有限公司、天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在最高额18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38元、公告费100元,均由被告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三极汽贸有限公司、天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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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建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55015781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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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汽车城B区1栋B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