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22民初962号 |
案号 |
(2016)皖0722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科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828%支付利息;二、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符青婷对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574元,由安徽科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符青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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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克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2155457301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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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工业带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