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乐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2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3178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1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乐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薛计先劳务费3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