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迎民一初字第00620号 |
案号 |
(2015)迎执字第00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正、徐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陶能主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张宣华、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高斌、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陶能主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0元,由被告张文正、徐文亮负担,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张宣华、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高斌、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1-09 |
发布时间 |
2015-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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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666227332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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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综合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