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22民初1034号 |
案号 |
(2018)皖0722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2017年3月14日前的利息1789246.92元,合计7789246.92元,并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26%计息,款清息止;二、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23514号、第00023515号、第00023516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枞国用(2011)第0750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刘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高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96元,由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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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666227332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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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综合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