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48号 |
案号 |
(2014)宜执字第00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一致确认: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原告黄光明借款300万元;截止2014年9月15日,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9万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黄光明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被告张文正、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斌、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张宣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协议第一条中确认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分批偿还: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15日前再偿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4月15日前再偿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5月15日前再偿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15日前再偿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7月15日前再偿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本协议第一条中确认的截止2014年9月15日的利息15.9万元和律师费6万元由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黄光明。三、如被告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黄光明可立即就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债务中未履行的部分对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张文正、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斌、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张宣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00元,由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黄光明已预交,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迳付给黄光明)。五、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2014年9月22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11-24 |
发布时间 |
2015-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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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666227332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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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综合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