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213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江忠胜借款本金339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94万元从2014年4月15日起,借款96.5万元从2014年4月16日起,借款48.5万元从2014年4月22日起,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奈特申思公司、凯特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江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00元,由江忠胜负担1800元,高斌负担3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高斌、凯特公司、奈特申思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0-19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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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666227332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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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综合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