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静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2********1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5刑初107号 |
案号 |
(2020)豫0205执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侯静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郭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